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原审判决认定胡某于2013年5月至7月间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00克的事实仅有张某的供述及部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且银行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故认定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胡某于2013年9月末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7.5克的事实虽有张某和李某二人的供述证实,但缺乏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证据亦不足,本院对该两起事实不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认定胡某部分贩卖毒品数量不准确。胡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详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刑终35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或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库 http://www.gdweilun.com/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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