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不起诉

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报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详见: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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