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某犯故意伤害罪案申诉的几点法律分析意见

魏某某 :

    关于魏某案申诉的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已经超过两年的申诉期限,你方再以申诉人系“正当防卫”为由提起申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申诉立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当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的,除存在“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等情形外,不予受理。

本案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14年9月3日,距今已六年多的时间,已经超过上述“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当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的规定。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属“有可能被宣告无罪”情形的法律分析。

本案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据以作出如上判决的理由有:1、被害人郑某刚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郑某刚的轻伤系被告人魏某持刀砍伤;3、被告人魏某系正当防卫的理据不足。

综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魏某听到住处有争执,面对被害人和同行的林某章时,手持菜刀;而被害人则“抬起一辆自行车”。很显然,在致人伤害方面而言,菜刀与自行车不可同日而语。且,双方对究竟谁先动手各执一词,无从分辨谁是防卫一方。但从生活经验来判断,被害人系外地人,案发当天从深圳到被告人住处,其目的是讨要工程款,对被告人及其家人主动施以加害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被告人魏某在一审二审都强调自己是防卫过当,认为一审法院对自已量刑过重,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而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防卫过当是属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超出两年申诉期限应当立案的例外情形,是“有可能被宣告无罪”的,很显然,申诉人魏某不符合以上规定。

三、初步结论。

通过如上分析,被告人魏某的申诉已超过两年的期限,如继续申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以上意见,仅参考。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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