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钟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不起诉
凌某、钟某、凌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报捕,经该院审查认为,凌某、钟某、凌某某不构成袭警罪,同时认为该三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予批捕。后,江东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详见:东检刑不诉【2022】70号《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