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不起诉

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龙门县公安局侦查,报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详见: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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