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山女毕业生实名举报老师性骚扰案谈谈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
广州日报报道,4月7日晚,佛山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佛山一中”)2014届毕业生段某在社交媒体上实名举报称,她在大一寒假(2015年初)遭高中数学老师徐某猥亵,徐某曾对其有过拥抱、强行撩起衣服、抚摸尾椎骨的行为。针对此事,4月8日下午,佛山一中相关负责人回应广州日报记者称,现在警方已经介入,学校全力配合警方调查,一切以警方调查为准。
根据以上获知的案件情况,我们作出如下几点分析:1、行为人行为时间是在2015年初,距今5年多6年;2、受害人时在读大一,虽不能确定是否满18周岁,但可以确定不是儿童;3、被害人没有讲以上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综合已获知的案件情况,行为人即使构成犯罪,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同时,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该案中,即使那位老师构成犯罪,也因过了追诉期限,而逃脱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