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拾余:最朴素的语言实为最有效的利器
常有朋友说,你从事刑事辩护十余载,总会有一些不为人所知的故事吧,于是鼓励我写一写。其实,全国这么多优秀的刑辩律师,他们已写出了很多非常精彩或非常有趣的故事。我本不想掺和,但耐不住怂恿,觉得还是可以写一点,就权当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吧。
既有数年从业百十个案子的铺垫,虽说故事可信手拈来,但仔细想想,泾渭还是得分明,拟从三个方面来写,一是相对专业的部分,二是故事性强的部分,其三就是一些办案杂感。比如这篇,就是杂感。是的,这些年来办刑案最大的感受,就是“最朴素的语言实为最有效的利器”。以前写辩护词、法律意见书时,总是喜欢用洋洋洒洒的万言书,生怕遗漏或错失些什么,怕说的不够详细导致说服力不够;而现在,则常常苦于不知用怎样凝练的一句话来表达即可达成言简意赅的效果。今年办了几个算是比较成功案子后,这种感觉尤为深刻。万言书实属不易,能一句话概括则更难。何故也,且听我一一道来。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每一份刑事判决、裁定固有的烙印,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这个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也有主流观点、非主流观点之争,而对于事实部分,争议就没有那么大了。按我的理解,帮法官、检察官捋清基本事实,是刑辩律师首当其冲的任务。上个月办结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张某所涉的罪名叫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与缅甸籍中介人员(另案处理)在微信上商量由张某运送“偷渡”的缅甸籍人员到中国务工,收取8K-1W不等的费用。某日,在一个边境山底下,张某接到“通过走山路、钻铁丝网等方式”从缅甸“偷渡”入境至中国云南省临沧市边境的缅甸籍人员YELE和结伴偷渡的“依花”、“赛份2”、“尼拉”、“叶送”、“岩龙”(音译)等6人、以及2名“不知姓名的缅甸籍人员”,运送至广东惠州、汕尾等地务工。辩护人仔细阅读卷宗及起诉书后,确立的“一句话”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8人中,6人是有据可查的偷越国(边)境人员,而另2名是否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则有待考证”,并将6人的详细情况列表说明。最后,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运送两名不知姓名人员偷越国(边)境,证据不足,张某运送涉案人员的人数本院认定为6人。辩护人对张某运送人数提出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在另一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本是夫妻关系。被害人因中风瘫痪多年,早就对生活失去信心,常有自杀之心,却奈何无自杀之力。案发当天下午,其割颈自杀不成,为被告人王某某所救后,恳求其“帮自己一把”;睡至半夜,再次自杀,奄奄一息,但就是“还差那么一点”。王某某发现后,再不忍心他这么痛苦,于是就“帮了他一把”。最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某某。辩护人接案后,依法为其争取到“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的情节。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依照法律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本案的辩点是往“情节较轻”这个方向。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是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的两个重要指标。本案中,被告人是如果单纯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完全可以采取“出去喝杯奶茶、看场电影,宾馆开个房睡一觉,天亮再回来”的方式,而且重点来了,她还不用坐牢。而王某某没有这么做,因为她“不忍心见他如此痛苦地死去”。以上,就是辩护人的一句话辩护。最终,王某某获刑三年十个月。
还有一个保险诈骗案,一个在编教师,虚构享有1280亩柚子树权属,并以此为由,向人保公司投保农业种植险,后因发生了可以索赔的事由,成功申请理赔,获取23万元理赔款。后,杨某在案发前主动退回上述款项。本案的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如能获不起诉处理,则可保住公职,遂将此定为最终目标。本案中,其一,是保险公司不细查权属,投保即受理;其二,非投保必赔,需按条件确实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欠收才有的赔;其三,理赔后、案发前,涉案人将理赔款23万退回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将投保费7.6万余元退回给杨某了;其四,杨某主动到案,系自首。辩护人注意到以上几个关键点后,发出“杨某能预知明年一定会发生天灾么?”的疑问。而更显然,利用有可能发生天灾7.6万元搏取23万元,也不划算。事实上,是因种植农户不愿意投保,杨某的真实目的是帮农户止损。因杨某不是实际的种植户,不是投保的适格主体,因而涉案。而恰好保险公司不细查权属,即受理了投保;恰好次年发生了天灾,导致亲友种植的柚子欠收,获得了理赔。最后,检察院认为,杨某是在诸多偶然因素叠加的情况下涉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前退赃、自首,故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最后讲一个二审改判的案件。上诉人汤某因涉开设赌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汤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意见,上诉辩称其只是打工的,希望二审对其轻判。辩护人接案后,了解到汤某的配偶王某也是同案(在逃),二人尚有五岁幼儿照顾,于是汤某提出由其写信劝王某自首,看自己能否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也注意到上述情形,也对此有所考虑。可惜的是,汤某的信件辗转到王某手里前,王某就被抓获了,汤某劝王某自首一事泡了汤。但是,其五岁幼儿的抚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于是,辩护人发出“幼儿何辜,幼儿何从”的灵魂拷问。最后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对汤某的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不当为由将本案改判。期间,汤某的表妹表示愿意代为照顾其幼儿一年。终审结束后,二审法官也多次与辩护人沟通、了解幼儿的相关情况。实质上,本案能得以改判,最大的原因在于汤其有悔罪之意、之行为,从其写信劝丈夫投案,即可窥见一二。
法官最怕判错案,因此对犯罪事实之认定,慎之又慎。说实在话,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所关注的问题都差不多。有些事,无需作过多的阐述,只要你提出来,大家的注意力都会往这一处聚。引起检察官、法官的共鸣,则为辩护律师之奋斗目标。正所谓“不争一时之短,须争一世之长”,有效之辩护,不在措辞之多寡,而在于怎么运用最简最精之语言,将事情说清楚,从而引发裁判者共鸣。逞一时口舌之快,作无效之对抗性辩护,并非我之所长也。
丙午之秋,偶感风寒,雨后清新,人亦变爽朗,是为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