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集团汪某申诉案法律分析

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汪某某系自首等量刑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汪某某处罚,量刑适当,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规定的情形,该案重新审判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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