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否风险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属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类型。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电话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津高法刑字第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但是,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不宜收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请示 (86)津高法刑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审理,并收取附带民事当事人诉讼费。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第五十四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规定以及钧院1980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的函复精神,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当否,请批示。

  198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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