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将吴亦凡驱逐出境?

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将如何实施?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案中,驱逐出境是作为附加刑适用,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其驱逐出中国国(边)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公安机关是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的执行机关;2、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吴亦凡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3、执行前,将吴亦凡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4、吴亦凡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有关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5、吴亦凡将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对可以使用手铐。